反传销法、传销罪、传销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
提到传销 可以说是 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因为传销 带给大多数 家庭 灾难时的危害,既然我们都知道传销的危害,那么为什么还有如此多的人要逆流而上,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呢,对此问题,原因有很多 ,今天,我就根据法律层面做一分析 ,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法律就此解为详细 分析。
早在1998年4月,国务院就下发过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这是我国早在传销进入以来政府就此问题下发的第一条法规。在 此法中指出直销行业在演变中出现强制,虚假等行为用以获取高额回报 ,以实际商品流通规则想违背,当属非法传销行为,所以用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律和制止。但没有列入法律条文,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 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做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真正有组织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质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 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以及党的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参与经商,严重 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吸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于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 起 ,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务,转变为其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逾期不 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去蒂,并依法严惩。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竟发现有系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 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罚;
1;将传销公开转为地下的;
2;以双盈利,电脑推销网,框架营销的形式进行传销的;
3假借转读,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的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4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的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5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 和变形传销行为,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兵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 而有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 。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质,涉及两广。难度较打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重度重视,加强工作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工作,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新闻室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只是,自觉地质传销就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 禁止传销经营工作,既要歹毒坚决,积极行动,又要精心组织 ,委托实施,以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