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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1040阳光工程”有的体系宣称:最终可以挣980万

南宁1040阳光工程”有的体系宣称:最终可以挣980万

和其他“1040阳光工程”体系一样,南宁大沙田、五象岭一带的体系,同样采用“五级三晋制”,一样是3800元一份、36800元十一份、69800元二十一份三种投资方式,每人最多投资二十一份,入份后即获得会员资格,有权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可发展下线三人。会员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自己线下有一至二份即为实习业务员,三至九份为业务组长,十份至六十四份为主任级别,六十五份至五百九十九份为经理级别,六百份以上且三个下线都达到经理级别为老总级别。新会员入份时,将钱汇入组织内指定的管理资金的老总账户,由该老总按照传销组织“五级三阶制”的规则给此会员的上线提成,包括推荐人、主任、经理、老总等,提成剩余的资金作为日常活动开支。不同的是,宣称的最终不是挣1040万,而是赚980万。

最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传销案就是这种模式,该案中最早加入的是马某虹,2010年初她弟马某乙(已经另案处理)说小舅子杜某在南宁有个生意,要去帮忙并可带她一起去,她和马某乙到后到杜某在南宁大沙田租住房子。第二天杜某就带他们到别人租住房内听别人给她们讲关于“资本运作”(也叫“1040阳光工程”)的发展模式,说是国家提倡,每人投资69800元,次月就能返回19000元,只交50800元就能赚980万元,听了两天后杜某又带他们在外面考察一些和“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有关的建筑。带她参观了五象广场,又去新华书店买了《资本运作》、《货币战争》之类的书。回来后她感觉不错,就投资了一单69800元,当时就把钱打给杜某了。两个多月后,开始参加传销的人参观五象广场、新华书店、青秀山公园和听讲课,参加传销活动。她的上线是父亲马某胜,实际是马某乙(马某乙拿马某胜的身份证投资的)。她又拿丈夫李永红的身份证登记了一单。截止2012年8月,马某虹先后通过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952人,层级达30层以上,吸收资金9800余万元,与其丈夫李永红(另案起诉)共同非法获利2410500元。实际获利只有230多万(其中马某虹赚了80多万元,李永红赚了150多万元)他们花了110多万一辆宝马X5车,后来把车卖了,只卖了30多万,还挥霍了50多万,退还下线40多万。

马某虹加入不久,2010年4、5月份,马某乙又把另外一个姐姐马某芳和同乡马某彦骗来,将马某彦放在了马某虹下面,又把马某芳放在了马某虹下面,截止案发,马某彦先后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872人,层级达30层以上,吸收资金94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565000元。马某芳先后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058人,层级达30层以上,吸收资金53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710500元。

2012年8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甘泉县公安局决定对这些人涉嫌传销一案立案侦查,由局长王昌平亲自领导,2012年8月28日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甘泉县公安局联合行动在延安中延国际大厦六楼江海肥牛火锅店抓获了涉案人员马某乙、马某芳等18名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并扣押了马某乙的一辆奥迪Q7车、马某芳的一辆宝马X1车、马某彦的一辆宝马320车。甘泉县公安局立即对马某乙、马某芳等依法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同日查询、冻结了马某乙、马某彦等传销人员在银行的涉案存款共计32652394.93元。2012年9月5日,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甘泉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展开对马某乙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进行侦查。

    2012年9月25日,甘泉县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马某乙。2012年9月27日,经王昌平同意后,甘泉县公安局与马某芳协商,将马某芳自己供述参与传销获取的非法所得144万元由甘泉县公安局没收,随即将马某芳予以释放。2012年10月11日甘泉县公安局将马彩芳参与传销活动违法所得144万元没收到单位专户,2012年10月17日,甘泉县公安局以马某芳曾患过癌症需后期治疗、并且因离婚小孩无人照管为由,呈报对马某芳所外执行意见,经延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对马某芳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为了解冻被冻结的账户,11月份初,马某虹等几人商量,决定由马某虹和马某彦各自出资10万元共计20万元,由马某芳负责联系甘泉县公安局局长王昌平并送钱,王昌平收到钱,后将几人账户解冻,供这些人支取挥霍。后来在王昌平指使下,甘泉县公安局收了4万元赞助费后,把马某芳、马某彦用传销非法所得款项购买的宝马X1车、宝马320车也发还了。

    2013年7月份,马某虹、马某芳姐妹为了让羁押在甘泉县看守所的弟弟马某乙监外执行,商量决定给甘泉县看守所所长袁某某、狱医刘某丙行贿。之后,马某虹找到袁某某、刘某丙,请求袁、刘二人在给马某乙办理虚假病检的事情上给予帮助。马某芳、马某虹给袁某某送了2万元,给刘某丙送了5000元。后经袁某某同意,刘某丙将马某乙带到延安市人民医院检查。马某虹、马某芳事先找到一名肝炎患者顶替检查,以马某乙的名义抽血化验,弄虚作假,取得马某乙患有“乙型肝炎”的虚假诊断证明。之后甘泉县人民法院据此证明,作出了对马某乙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2013年7月19日甘泉县人民法院因马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3年12月2日甘泉县公安局侦办的马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案中,百余名涉案人员到延安信访大厅上访,要求甘泉县公安局对案件中“老总”级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4月25日王昌平因涉嫌受贿罪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王昌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马某芳、马某虹、马某彦犯行贿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00385号刑事判决。

判决过后,这些人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20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延中刑二终字第00080号判决: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00385号刑事判决。判王昌平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马某芳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马某虹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马某彦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涉案赃款赃物均被没收。

小编手记:无论是宣称最终可以挣1040万还是980万,都是换汤不换药,都脱离不了传销本质,都是前面的人分后面的人钱,即便是做到最好也只能分十分之一的钱,还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非法所得全都没收,还要判刑和并处罚金。其实,做到老总的,多数是知道真相的,但是他们寄希望于取证不足或类似于王某平这样的败类充当保护伞,殊不知,传销危害社会安定,无论这个保护伞有多大,都只能掩盖一时掩盖不了一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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